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丰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赣0191民初3164号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8-05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164号
当事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丰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5M0J168。
经营者:胡宋军,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李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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