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503执549号之十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3执549号之十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程某中国工商银行07×××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世权
书记员:
书记员何国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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