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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503执549号之十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3执549号之十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程某中国工商银行07×××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世权

书记员:

书记员何国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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