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来与季强、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6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65号
当事人:
原告:孟来,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开祥,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孙琳,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来与被告季强、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季强、孙琳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来对被告季强、孙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为1026.5元,由孟来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昌华
书记员:
书记员吴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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