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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泽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702执74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1
案件内容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执7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仁宽,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泽高,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法定代表人:李泽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泽高、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8)川1702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两年)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立波

审判员于胜

审判员李琴

书记员:

书记员陈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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