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胡祥柱、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191民初57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783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仓,副校长。
被告:胡祥柱,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薛波。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余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四明,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祥柱、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祥柱、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安徽军六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文静
书记员:
书记员王旭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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