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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21执保23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2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广友,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曹广明,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曹广友、曹广明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尔敏

书记员:

书记员王继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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