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21执保23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2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广友,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曹广明,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曹广友、曹广明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尔敏
书记员:
书记员王继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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