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执31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益勉,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东东,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潘益勉与贺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东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东东支付货款19886元,诉讼费297元,执行费2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被执行人名房产登记信息下。6、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货款19886元,诉讼费2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彭莉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
书记员郭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