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明与翁明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822执340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340号
当事人:
申请人邓国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翁明霞,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升平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国明与翁明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7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4月3日,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海
审判员王建军
审判员闻剑
书记员:
书记员刘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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