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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李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民辖终8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7-09-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8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贤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俊、李德勇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俊、李德勇上诉称,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蓝岸丽舍曦园**楼****。根据有关管辖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其选择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许凌屏

审判员赵鉴

审判员周长亮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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