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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吴绪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04民初11301号之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30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刘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鹏,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绪忠,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吴绪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刚

审判员王德寿

审判员邓宏涛

书记员:

书记员刘美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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