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吴绪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04民初11301号之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30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刘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鹏,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绪忠,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吴绪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刚
审判员王德寿
审判员邓宏涛
书记员:
书记员刘美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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