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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112强清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发布日期: 2021-11-30
案件内容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强清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镇江中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3日,沙德培以镇江中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在2012年10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封孝权负责成立强制清算清算组。2021年9月17日,中威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公司无办公场所,无财产,无员工,无账册,无法进行强制清算,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中威公司原工商登记地址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集中区。2011年,中威公司财产被本院强制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现中威公司无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中威公司亦无财产、无账册,无法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无账册,无法进行清算。中威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中威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中威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孙旭东

审判员范光萍

审判员胡正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韦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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