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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佳修与东莞市新聚点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1973民初1838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民初18381号

当事人: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聚点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居民鹿鸣路鹿湖商业中心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飞。

审理经过:

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新聚点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叶佳修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叶佳修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钟丽丽

人民陪审员彭永捷

人民陪审员殷伟强

书记员:

书记员莫石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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