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902行审5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
负责人梁宏,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汪小勇,男,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客局)申请执行汪小勇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巴城客罚(2019)0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9年5月21日7时39分,申请执行人市城客局执法人员陈波、程浩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发现被执行人汪小勇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川YA××××中华非营运轿车从回风处搭载一名乘客到街心花园人行天桥处,收取车费伍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以川巴城客立案(2019)0694号立案,由该局执法人员陈波、程浩负责办理该案,随后询问了被执行人汪小勇,制作了现场笔录,其称系自驾川YA××××中华轿车进行非法营运,不认识该乘客,并收取伍元车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将涉嫌非法营运的川YA××××中华轿车以川巴城客扣(2019)069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该车扣押,出具了扣押车辆清单,同时向其居住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关于汪小勇违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抄告书》。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负责办理该案的承办人形成了处理意见。2019年7月8日,经该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形成讨论决议:1、责令立即予以改正并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将该案上报给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市城客局作出川巴城客违通(2019)0694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汪小勇送达该法律文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2019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市城客局作出川巴城客罚(2019)0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川巴城客责改(2019)069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法律文书,告知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川巴城客催(2020)004号《催告书》(2020年1月21日短信通知,未到;后邮寄送达),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小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市城客局作出的川巴城客罚(2019)0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作出的川巴城客罚(2019)0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董全成
人民陪审员李林玲
人民陪审员严定国
书记员:
书记员韩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