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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明与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谢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11民初34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1
案件内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民初3477号

当事人:

原告:陈江明,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沈鹤,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330211000082646),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郑家村澥浦大桥西南侧。

负责人:翁建一,该厂厂长。

被告:谢莺,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明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谢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吴绍海

书记员:

法官助理夏娇

代书记员辛璐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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