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明与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谢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11民初34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1
案件内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民初3477号
当事人:
原告:陈江明,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沈鹤,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330211000082646),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郑家村澥浦大桥西南侧。
负责人:翁建一,该厂厂长。
被告:谢莺,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明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腾龙通信器材厂、谢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吴绍海
书记员:
法官助理夏娇
代书记员辛璐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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