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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沈俊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102执恢209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07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恢20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住所地信州区光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00120000685。

法定代表人:余接春。

被执行人:沈俊川,男,196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被执行人:黄俊,女,1973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执行人沈俊川、黄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沈俊川、黄俊的银行存款292,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付林源

书记员:

书记员余晓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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