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1执1167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杨吉,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西门大街××单元××室。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84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吉应缴纳罚金4000元,退出赃物(价值人民币47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和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
2017年3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工商信息、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的信息;2017年3月13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8日,在围猎老赖行动中前去被执行人杨吉居住地查找被执行,未能发现其下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181刑初84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蔚彤
审判员束文辉
审判员沙军荣
书记员:
书记员钱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