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琴与王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青0105民初1403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4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5民初1403号
当事人:
原告:张淑琴,女,汉族,1933年6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君,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琴诉被告王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淑琴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郑洁
书记员:
书记员拉毛卓玛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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