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更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181执30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307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孙更新,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孙更新罚金一案,本院(2016)鲁018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更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元上缴财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发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党卫东
审判员石俊东
审判员朱立新
书记员:
书记员李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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