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更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181执30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307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孙更新,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孙更新罚金一案,本院(2016)鲁018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更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元上缴财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发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党卫东

审判员石俊东

审判员朱立新

书记员:

书记员李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