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426行审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00377234-8。
法定代表人:池汉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诗祥,该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于2017年开始擅自在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占地建设文化广场,占用土地面积2,348.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尤国土资罚字[2017]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2,348.3平方米集体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面积340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2008.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34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46,966元。并告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送达尤国土资罚字[2017]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未履行其它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尤国土资罚字[2017]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尤国土资罚字[2017]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民委员会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48.3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面积340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2008.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履行,由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员:
审判长董继武
审判员李新苗
人民陪审员张小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廖尚流
书记员韩智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