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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前位与蓝羿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12民初5440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13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5440号

当事人:

原告:刘前位,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蓝羿,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位与被告蓝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前位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前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前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前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长军

书记员:

书记员何采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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