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前位与蓝羿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12民初5440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13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5440号
当事人:
原告:刘前位,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蓝羿,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位与被告蓝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前位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前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前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前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长军
书记员:
书记员何采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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