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24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女。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杨塘垅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5065471L。
法定代表人陈文良,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部分的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环保罚字〔20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2)南执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缴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相关单位暂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三绒针织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文庆
审判员何朝晖
审判员张春水
书记员:
书记员叶俊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