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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小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589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31
案件内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589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英。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小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小英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47,186.02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币种下同)。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47,186.02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林军

书记员:

书记员周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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