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耀与李炳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81民初49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民初4922号
当事人:
原告:黄景耀,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李炳汉,男,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景耀与被告李炳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景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景耀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玉涛
书记员:
书记员王颜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