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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耀与李炳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81民初49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民初4922号

当事人:

原告:黄景耀,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李炳汉,男,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景耀与被告李炳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景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景耀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玉涛

书记员:

书记员王颜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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