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7刑更74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08-10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刑更746号
当事人:
罪犯肖红,男,生于1969年10月0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24日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满日期:2032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11月0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四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0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钟明宪
人民陪审员李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侯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