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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7刑更74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08-10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刑更746号

当事人:

罪犯肖红,男,生于1969年10月0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24日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满日期:2032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11月0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四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0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钟明宪

人民陪审员李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侯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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