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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花春雷与被执行人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111执37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37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花春雷,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王贞,女,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花春雷与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做出的(2018)苏0111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王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王恩浦遗产,并以王恩浦遗产清偿原告花春雷借款本金292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8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30元,从王恩浦遗产中支付(此款原告已预交)。因被执行人王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花春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贞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不动产。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继承的王恩浦的房产,并参与分配该房产的拍卖款40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2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7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室的不动产。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继承的王恩浦的房产,并参与分配该房屋的拍卖款400000元。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7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盛宝霞

审判员吴明龙

审判员马亮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邢啸天

书记员石业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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