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人民政府、赵进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桂1324财保2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4-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324财保27号
当事人:
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长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2400782992XF。
法定代表人梁敏,乡长。
被申请人赵进印,男,1969年2月2日出生,瑶族,居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赵进印发生退还易地搬迁补助款纠纷,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开设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垌信用社24×××79账户中的存款84000.00元予以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赵进印开设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垌信用社24×××79账户中的存款84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玉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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