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104执172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执1729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罚金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连英
代理审判员韩战平
代理审判员李建民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琛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