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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104执172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执1729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罚金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连英

代理审判员韩战平

代理审判员李建民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琛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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