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65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兴市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通江路南侧50–**。
法定代表人:周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宏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能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秦永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富,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文盛苑小区**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樵桦,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文盛苑小区**楼**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泰兴市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张玉富、黄樵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兴市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葛晓明
审判员杨雷
审判员蒋蕾
书记员:
书记员朱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