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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郭瑞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22执75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12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7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原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组织机构代码17039236-9。

负责人:朱保增,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瑞岐,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毛林杰,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瑞岐、毛林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郭瑞岐、毛林杰价值84537.14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运兴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李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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