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执959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年亚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礼县。
审理经过:
年亚军罚金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年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2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年亚军退赔人民币三千四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姜莉莉;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年亚军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年亚军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年亚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有存款,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账户,期限十二个月,并于10月23日划拨上述账户存款835元,之后上缴国库;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互联网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年亚军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年亚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年亚军一直未到庭谈话或与本院进行联系,本院亦未发现其有在京暂住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京0106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对本裁定书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世平
审判员刘婷
审判员徐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