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73民终5232-53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紫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嘉胜路。
法定代表人:彭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紫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百一十七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87-4297、4299-4329、4331-4390、4392、4394-4402、4404-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一百一十七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一百一十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中久华飞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中久华飞公司未提交涉案歌曲的原始底稿、制作合同及与词曲作者之间的协议等证据来证明其是涉案歌曲的制作者。中久华飞公司提交的《华飞经典合辑》是2018年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明显是被上诉人为提起大规模系列诉讼而专门制作的,不能以自行标注的信息直接认定为著作权人。涉案歌曲整体画面内容创作性低,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中久华飞公司应当提交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等相应授权文件来证明其享有权利。二、中久华飞公司自行拍摄歌曲播放的过程未经第三方公证或见证,不能证明紫夜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中久华飞公司同时期取证并起诉大量KTV场所,取证过程仅拍摄播放屏幕,故意不拍摄点歌画面,每家场所取证并起诉的歌曲数量基本在135首歌曲,从取证歌曲数量来看,明显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取证的歌曲并非储存在包括紫夜公司在内的经营场所曲库,中久华飞公司应继续举证,否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紫夜公司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交纳了卡拉OK曲库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歌曲没有知名度和流行度,中久华飞公司的行为属于商业诉讼,应当参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行业收费标准等确定合理赔偿金额。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中久华飞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1.中久华飞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足以证实中久华飞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物的署名为中久华飞公司,证据2ISBN、证据3ISRC查询结果可佐证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中久华飞公司。2.中久华飞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视频已经过验证,足以证实在紫夜公司场所的设备上放映了案涉作品,紫夜公司侵权事实明确。3.紫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久华飞公司将涉案作品许可给音集协管理,紫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并播放涉案作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标准符合实际情况。故请法院驳回紫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一百一十七案中,中久华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紫夜公司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假装不悲伤》等一百一十七首;2.紫夜公司赔偿中久华飞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287-4297、4299-4329、4331-4390、4392、4394-4402、4404-440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一百一十七案判决如下:一、紫夜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一百一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二、紫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久华飞公司每案经济损失180元,一百一十七案共21060元;三、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合计2925元,由紫夜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一百一十七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一百一十七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歌曲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中久华飞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三、紫夜公司是否侵害了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一百一十七首歌曲的内容不仅包含歌曲演唱,还包含一系列诠释歌曲内容的连续画面,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涉案一百一十七首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一百一十七案中,中久华飞公司提交了《华飞经典合辑》证明其作为合法出版物的制作者和版权人,《华飞经典合辑》包括涉案《假装不悲伤》等一百一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紫夜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中久华飞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系列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紫夜公司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紫夜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二审中,紫夜公司认为中久华飞公司自行拍摄歌曲播放的过程未经第三方公证或见证,不能证明紫夜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能够证明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其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时间戳文件。涉案时间戳视频文件显示取证过程完整清晰,紫夜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时间戳视频文件存在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情况,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紫夜公司以取证的歌曲并非储存在包括紫夜公司在内的经营场所曲库为由,认为中久华飞公司取证过程无法证明歌曲来源,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陈述,且中久华飞公司于本系列案中仅主张紫夜公司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故对紫夜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紫夜公司主张其已向音集协交纳了卡拉OK曲库的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无侵权故意,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点播系统中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中久华飞公司表明其作为权利人并没有委托音集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一百一十七案中,在中久华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紫夜公司侵权行为致其实际损失或紫夜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紫夜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中久华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二审中,紫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存在畸高的情形,紫夜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紫夜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本一百一十七案每案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一百一十七案共计5850元,由广州紫夜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裘晶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郝文灿
书记员刘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