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刑更4455号
当事人:
罪犯蔡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蔡军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28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蔡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7月25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楠、葛珺,罪犯蔡军、证人季汝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蔡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军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及同案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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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