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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张志程与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283民初20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20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张志程,男,199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顾亮,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程与被告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张志程、被告顾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志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审判长严洪斌

人民陪审员刘云飞

人民陪审员顾娟

书记员:

书记员朱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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