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张志程与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283民初20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20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张志程,男,199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顾亮,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程与被告顾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张志程、被告顾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志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审判长严洪斌
人民陪审员刘云飞
人民陪审员顾娟
书记员:
书记员朱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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