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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1125民初25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5民初250号

当事人:

原告:逯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逯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恩

书记员:

书记员张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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