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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与沂水县幸福味道饭店、沈国英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323民初2470号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民初2470号

当事人:

原告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荣合,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幸福味道饭店。

地址沂水县恒隆广场8号楼。

负责人林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沈国英,女,岁,住安丘市。

被告张同伟,男,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幸福味道饭店、沈国英、张同伟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起诉后,因原告提供被告沈国英、张同伟身份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亦无法送达;且被告沂水县幸福味道饭店与原“沂水县幸福味道饭店(位于沂水县雪山风情街)”非同一业主,待原告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确切身份、地址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朱先胜

审判员解晓田

人民陪审员李安明

书记员:

书记员高安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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