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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绿光、王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421财保2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1-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财保29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绿光,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浩,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绿光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浩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70,000元)。申请人陈绿光提供了相应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绿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浩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李运丽

书记员:

书记员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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