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丙针诉牛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83执30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3执30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丙针,女,汉族。
被执行人牛海卫,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丙针诉牛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20150元及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厉永军
审判员郑景福
审判员胡新朝
书记员:
书记员尚志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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