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丙文与何少存、何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1122民初80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5
案件内容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800号
当事人:
原告:夏丙文,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杰(原告妻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何少存,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何玉新,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禾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沙岭镇热河台村。
法定代表人:何玉新。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丙文与被告何少存、何玉新、盘锦禾鑫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夏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水稻款8987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水稻,欠款89879元。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少存、何玉新及其开办的加工厂、有限公司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夏丙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敬唐
书记员:
书记员臧海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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