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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涛与马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821执37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30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21执37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军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

被执行人马彦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9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军涛申请执行马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彦军偿还申请人刘军涛借款本金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彦军自愿用其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享有的20万元股金作价30万元交付申请人刘军涛用于抵偿申请人的的借款本金20万元,由申请人刘军涛一次性返还被执行人马彦军现金1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由被执行人马彦军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云飞

审判员姜南

代理审判员白骅

书记员:

书记员高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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