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津0113民初720号之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720号之一
审理经过:
本院2017年3月17日对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7)津011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津0113民初721号”,案号书写错误,应为“(2017)津0113民初720号”。
审判员:
审判员黄福海
书记员:
书记员王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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