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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玲与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华蓥民初字第135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蓥民初字第1359号

当事人:

原告黄美玲,女,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勇,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玲诉被告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起诉时所列诉讼主体瑕疵,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勇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美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美玲撤回对被告邹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黄美玲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肇强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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