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玲与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华蓥民初字第135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蓥民初字第1359号
当事人:
原告黄美玲,女,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勇,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玲诉被告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起诉时所列诉讼主体瑕疵,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勇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美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美玲撤回对被告邹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黄美玲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肇强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