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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云志与黄万智、邹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133执134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1
案件内容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33执1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骆云志,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万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邹德才,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云志与被执行人黄万智、邹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万智、邹德才主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3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彭敏

书记员:

书记员马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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