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云志与黄万智、邹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133执134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1
案件内容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33执1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骆云志,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万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邹德才,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云志与被执行人黄万智、邹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万智、邹德才主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3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彭敏
书记员:
书记员马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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