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破申1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9307689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县前街新华路7幢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920-9,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邱公元,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执行过程中,经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小贷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决定将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彪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26日,本院对彪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彪马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彪马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工业集中区。盛大小贷公司与张厚新、徐孝英、邱公元、彪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该判决书,张厚新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盛大小贷公司支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2012年7月31日借款250万元逾期利息为,本金250万元,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013年5月6日借款200万元的期内利息为,本金200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3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5日止;2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本金200万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承担盛大小贷公司因涉诉支出的律师费117500元。邱公元、彪马公司对张厚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张厚新未按期履行前述债务,则盛大小贷公司有权就徐孝英所有的位于溧阳市××镇××市场××幢××室××幢××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19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597元,由盛大小贷公司负担1000元,张厚新负担49597元。由于张厚新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盛大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盛大小贷公司仅受偿399万元,未能获得足额清偿。2021年4月12日,盛大小贷公司以彪马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彪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截至2021年4月23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彪马公司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彪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未清偿的案件共有6件,执行立案总标的15642855.23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彪马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溧阳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执行中,彪马公司在本院的多起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全部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盛大小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溧阳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燕
书记员:
书记员云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