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宁与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72民初1255号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72民初1255号
当事人:
原告:杨世宁,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细吉,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世宁与被告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杨世宁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吴胜顺
审判员张建生
审判员张帆
书记员:
书记员郭临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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