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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宁与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72民初1255号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72民初1255号

当事人:

原告:杨世宁,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细吉,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世宁与被告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杨世宁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吴胜顺

审判员张建生

审判员张帆

书记员:

书记员郭临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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