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11民初580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海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黄崇伦,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海源与被告黄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崇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海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崇伦偿还陈海源借款2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起诉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时止);2.判令由黄崇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崇伦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于2017年10月4日向陈海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出具《借据》一份,经陈海源多次催收该款,但黄崇伦至今仍未按约定偿还所欠款项。为维护陈海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黄崇伦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针对本案诉讼,陈海源依法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黄崇伦未到庭质证。对陈海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陈海源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10月4日,黄崇伦向陈海源出具借条1张,载明:“兹向陈海源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黄崇伦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黄崇伦至今尚欠借款20000元未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讨借款本息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黄崇伦向陈海源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黄崇伦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陈海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此,陈海源主张黄崇伦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崇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崇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海源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崇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雅宇
书记员陈达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