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1024行审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治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忠宝,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谢书勇,男,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政国土处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执行人谢书勇未履行的标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山政国土处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谢书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于2017年6月20日在租赁荒坡上开山采石,并用机械进行破碎。总采石700方量,其中400方石头出售给陕西龙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每方石头40元,合计16000元;所剩余300方石头分两处堆放。谢书勇未经批准无证采矿(采石)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款规定,对谢书勇未经批准无证采矿(采石)一案处罚如下:一、责令谢书勇立即停止一切矿产违法行为,关闭采石场。二、依法没收谢书勇无证采矿(采石)销售违法所得16000元,对非法开采所剩的300方石头予以没收,并对其无证采矿(采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谢书勇,后谢书勇即自觉交清了10000元罚款,但对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内容:“一、责令谢书勇立即停止一切矿产违法行为,关闭采石场;二、依法没收谢书勇无证采矿(采石)销售违法所得16000元,对非法开采所剩的300方石头予以没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义务,故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国土局具备查出违法采矿(采石)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县国土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谢书勇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县国土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责令谢书勇立即停止一切矿产违法行为,关闭采石场”的内容。由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二、依法没收谢书勇无证采矿(采石)销售违法所得16000元,对非法开采所剩的300方石头予以没收”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赵铭
审判员孔庆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