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740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华中曙光软件园二期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耿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文,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怡,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钧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钧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已确认存在脱岗未满勤事实,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已两次认定和裁判佰钧成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先是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而拒绝接收佰钧成公司补交证据,最后在判决中却推定佰钧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供合理的休息环境和相应设施设备,而认定**有理由自行决定去工作场所外“放松放松”,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明显不符合企业用工管理实际。(二)**故意扩大理解上级主管在微信中“可以放松放松”即是允许其去办公场所外部放松的字面意义,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脱岗不应全部归责于其本人,明显不公平。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佰钧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佰钧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佰钧成公司为软件工程外包公司,**作为外包工作人员在佰钧成公司2017年11、12月未安排工作,上级主管明确**等人微信打卡,“可以放松放松”的情况下,**虽有脱离岗位未满勤的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不应全部归责于**,并无不当。佰钧成公司提供的佰钧成公司办公场所平面图、员工休息区示意图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佰钧成公司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王振宏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书记员:
书记员林冰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