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财保10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宁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赣州中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702083941964P。
法定代表人:罗青青,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4495229A。
法定代表人:李启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部,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
负责人:李启成。
审理经过:
赣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江西宁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宁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部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险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12标项目部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柳青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吕思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