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红、张瑞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1023财保21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3-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3财保213号
当事人:
申请人:马秀红,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鲁家窑村人,现住。
被申请人:张瑞祥,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杨官营村人,现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秀红与被申请人张瑞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马秀红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瑞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张瑞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廉新宇
书记员:
书记员孙海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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