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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顺家与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06民初7235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7235号

当事人:

原告:许顺家,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不详。

被告: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邬明群,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许顺家与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顺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顺家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顺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顺家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寒

书记员:

书记员高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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