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顺家与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06民初7235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民初7235号
当事人:
原告:许顺家,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不详。
被告: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邬明群,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许顺家与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顺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顺家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成华区铁路快运代理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顺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顺家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寒
书记员:
书记员高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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